歐盟REACH法規附件XVII新增第74項二異氰酸酯



2020年10月27日 | 產品安全

 

2020年8月3日,歐盟委員會發佈法規(EU) 2020/1149,對歐盟REACH法規(EC)No 1907/2006附件XVII進行修訂,新增1項物質二異氰酸酯(O=C=N-R-N= C=O,R為未指定長度的脂族或芳族烴單元),新法規將於公佈後第20日生效。二異氰酸酯根據歐盟法規(EC)第1272/2008號被統一歸類為呼吸致敏劑1類和皮膚致敏劑1類。二異氰酸酯廣泛應用在泡沫塑料,密封劑和塗料中。

經過正式磋商和討論,ECHA向委員會提交了風險評估委員會(RAC)和社會經濟分析委員會(SEAC)的意見。根據這些意見,委員會得出結論認為,將二異氰酸酯作為其他物質的成分或混合物單獨使用或投放市場會給人類健康帶來不可接受的風險。

在(EC)1907/2006號法規(REACH)附件XVII中,以下條目添加如下:

74、二異氰酸酯,O = C = NR-N = C = O,R未指定長度的脂肪族或芳香族的烴單元

1. 2023年8月24日後,不得作為物質、物質組分或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組分使用,除非:

(a) 二異氰酸酯單獨或組合的濃度小於0.1%(按重量計),或

(b) 雇主或個體經營者確保工業或專業用戶在使用該物質或混合物之前已成功完成二異氰酸酯的安全使用培訓。

 

2. 2022年2月24日後,不得作為物質、物質組分或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組分投放市場,除非:

(a) 二異氰酸酯單獨或組合的濃度小於0.1%(按重量計),或

(b) 供應商應確保向該物質或混合物的接收者提供第1條(b)項所述要求的資訊,並在包裝上以明顯不同於其他標籤資訊的方式提供聲明:“從2023年8月24日起,在工業或專業使用者使用之前,需要進行充分的培訓”。

 

3. 就本條目而言,“工業和專業用戶”是指任何處理或監督處理二異氰酸酯(包括物質本身,及作為其他物質組分或工業和專業用途的混合物組分的二異氰酸酯)的工人或自雇工人。

 

4. 第1條(b)項中提到的培訓應包括在工作場所控制皮膚和吸入二異氰酸酯接觸的說明,但不影響任何國家的職業接觸限值或國家一級的其他適當風險管理措施。此類培訓應由職業安全與衛生專家進行,並具有通過相關職業培訓獲得的能力。該培訓至少應包括:

(a) 所有工業和專業用途應進行第5條(a)中的培訓內容。

(b) 以下用途應進行第5條(a)和(b)的培訓內容:

— 在環境溫度下處理開放的混合物(包括泡沫通道);

— 在通風的棚內噴塗;

— 輥塗;

— 刷塗;

— 通過浸漬和澆注的方法;

— 對不再加熱的未完全固化的物品進行機械後處理(例如切割);

— 清潔和報廢;

— 與通過皮膚和/或吸入途徑具有類似暴露的任何其他用途;

(c) 以下用途應進行第5條(a),(b)和(c)的培訓內容:

— 處理未完全固化的物品(例如,剛固化但仍較熱的物品);

— 鑄造應用;

— 需要使用設備的維護和修理;

— 公開處理熱或熱製劑(> 45°C);

— 在露天環境,即有限通風或僅自然通風的情況下進行的噴塗(包括大型工業車間),以及高能噴塗(例如泡沫,彈性體);

— 以及通過皮膚和/或吸入途徑具有類似暴露的任何其他用途。

 

5. 培訓內容:

(a) 關於以下方面的一般培訓,包括線上培訓:

— 二異氰酸酯的化學性;

— 毒性危害(包括急性毒性);

— 二異氰酸酯暴露場景;

— 職業暴露極限值;

— 敏化如何發展;

— 氣味作為危害的標誌;

— 波動對風險的重要性;

— 二異氰酸酯的粘度,溫度和分子量;

— 個人衛生;

— 所需的個人防護設備,包括正確使用和限制的實用說明;

— 皮膚接觸和吸入暴露的危險;

— 與所使用的申請程式有關的風險;

— 皮膚和吸入保護方案;

— 通風;

— 清潔,洩漏,維護;

— 丟棄空包裝;

— 保護旁觀者;

— 確定關鍵的處理階段;

— 特定的國家法規系統(如適用);

— 基於行為的安全性;

— 培訓已成功完成的證明或書面證明;

(b) 關於以下方面的中級培訓,包括線上培訓:

— 基於行為的其他方面;

— 保養;

— 變更管理;

— 對現有安全說明的評估;

— 與所使用的申請程式有關的風險;

— 培訓已成功完成的證明或書面證明;

(c) 有關以下方面的高級培訓,包括線上培訓:

— 涵蓋的特定用途所需的任何其他證明;

— 在噴塗間外噴塗;

— 公開處理熱或熱製劑(> 45°C);

— 培訓已成功完成的證明或書面證明;

 

6. 培訓應符合工業或專業用戶經營所在成員國制定的規定。只要滿足第4和第5條中規定的最低要求,成員國可以實施或繼續適用其本國對物質或混合物的使用要求。

 

7. 第2條(b)項所述的供應商應確保向採購其物質或混合物的接收者提供成員國官方語言的第4條和第5條涉及的培訓材料和課程。培訓應考慮所供產品的特殊性,包括成分,包裝和設計。

 

8. 工人或自雇工人應記錄成功完成第4和第5條所述培訓的情況。培訓應至少每五年更新一次。

 

9. 成員國應在根據第117條第(1)款提交的報告中包括以下資訊:

(a) 國家法律中規定的與二異氰酸酯的工業和專業用途有關的任何既定培訓要求和其他風險管理措施;

(b) 與二異氰酸酯有關的已報告及認可的職業性哮喘,職業性呼吸系統及皮膚疾病的個案數目;

(c) 二異氰酸酯的國家暴露限制(如果有);

(d) 與此限制有關的執法活動的資訊。

 

10. 該限制應在不影響聯盟其他有關保護工作場所工人安全與健康的法規的情況下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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