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產業品質管理標準新發展:IATF 16949將取代ISO/TS 16949
2016年08月09日晚間,ISO組織和國際汽車工作組(IATF)已確定將汽車產業最廣泛使用的國際品質管理標準之ISO/TS 16949發展為全球產業標準。作為汽車產業品質管理系統技術規範,ISO/TS 16949於1999年由IATF和ISO品質管理技術委員會ISO/TC 176首次合作制定。自那時起就成為汽車產業最為廣泛使用的國際標準之一,並致力於協調全球汽車供應鏈中不同的評審和驗證系統。
IATF預計於2016年10月發佈IATF 16949:2016,此標準會超越和取代現行的ISO/TS 16949標準,明定汽車產業內各組織的品質管理系統要求。新標準參考了最新的ISO品質管理系統標準ISO 9001:2015,並與其保持一致。IATF 16949: 2016將完全遵照 ISO 9001 : 2015標準的結構和要求。IATF 16949:2016並不是單獨的品質管理標準,而是作為ISO 9001:2015的補充進行實施並加以融合。IATF將繼續通過參與ISO/TC 176與ISO保持密切合作,確保其與ISO 9001標準的一致性。然而,目前官方管道未有任何正式的標準公告發佈。
針對此次新版標準變化的重點,整理如下 :
新版標準和驗證規則的頒佈時間
(1)IATF 16949:2016預計在今年10月由IATF發佈。
(2)根據IATF公告,IATF 16949:2016驗證規則預計將在2016年11月更新發佈的IATF檔《關於獲得與維持IATF認可的規則》(Rules for achieving and maintaing IAFT recognition)中作出說明。
請留意以下兩個重要時間節點
(1)2017年10月1日以後,將不再進行ISO/TS 16949的稽核(包括初次、監督、換證、機構轉移),而需要按照IATF 16949:2016新標準實施稽核。
(2)2018年9月14日以後,ISO/TS 16949證書不再有效。
如何從ISO/TS 16949轉版至IATF 16949之轉版時間要求
(1)自2017年10月1日起,ISO/TS 16949的稽核(初次稽核、監督稽核、再驗證稽核或機構轉移)都將停止。
(2) 已經獲得ISO/TS 16949驗證的企業必須按照現有稽核週期時間進行轉版稽核,之前發佈的時間要求「Option 2」已被取消。
(3)如果下一次安排為年度監督稽核,轉版稽核需滿足相關規定中6個月(提前/延後一個月)、9個月(延後一個月或提前兩個月)或12個月(延後一個月或提前三個月)的稽核週期。在不能滿足此時間節點的情況下,驗證機構需根據IATF規定啟動驗證退出流程。相關現場稽核員應根據驗證規則規定重新安排轉版稽核。
(4)如果下一次安排為換證稽核,稽核期限須符合IATF規定的換證稽核時間要求(最多可以提前三個月但不能延後);
(5)如果在IATF規定的時間內未完成轉版稽核,根據5.1.1章(如已啟動驗證退出流程,則參照8.4章),要求企業根據偏差許可重新進行初次稽核;
(6)只要企業在ISO/TS 16969最後一次稽核的18個月內進行IATF 16949的初次稽核,則可視實際申請狀況評估是否免除第一階段稽核。
已獲得ISO/TS 16949驗證的企業「不能」於以下情形直接轉為IATF 16949
(1)轉換到其他IATF認可的驗證機構。
(2)任意選擇與現有ISO/TS 16949:2009稽核周期不一致的時間安排稽核。
轉版稽核要求
轉版稽核需在IATF要求時間內完成。轉版稽核應與再驗證稽核一樣是一次完整的系統稽核,並遵守IATF規則中所描述的所有必需項目(參見6.8章)。同時,稽核計畫也應遵守IATF規則(參見5.7章)並滿足特殊要求:
(1)在轉版稽核前需要進行非現場文件審查。非現場文件審查需要至少包含企業品質管理系統(品質手冊與程序)以及轉至IATF 16949所做的整合措施。
(2) 如果企業並沒有提供以上所需文件,則稽核計畫需包含至少0.5天額外稽核時間,供稽核員在現場一小時預備會議之外到現場收集並查看遺漏的資訊。
轉版稽核不合格管理
當驗證機構在轉版稽核中發現不符合要求項,企業與驗證機構需遵守如下規則:
(1)不合格管理過程見IATF規則5.11章
(2)對於撤證流程詳見IATF規則8.1.c章節。若轉換稽核中有嚴重不符合的項目,暫定決定應符合IATF規則8.3章節
IATF 16949的初審
所有需要進行初審的企業都可在2017年10月1日前進行ISO/TS 16949的驗證,但ISO/TS 16949的證書將在2018年9月14日失效。自2017年10月1日起,企業只能進行IATF 16949標準的稽核與驗證。需要進行IATF 16949初審的企業在確定稽核天數時,可根據以下天數酌情減少:
一、具備有效ISO 9001:2015驗證的企業
從現有ISO 9001:2015升版為IATF 16949的第二階段稽核天數最多不可減少超過30%初次稽核人天(參照IATF規則,5.2章)。企業需接受為其進行ISO 9001:2015稽核的驗證機構安排的IATF 16949稽核。
(1) 已驗證ISO 9001:2015的客戶如選擇另外的驗證機構進行驗證,那麼在IATF 16949升版稽核完成前,新驗證機構至少要進行一次ISO 9001:2015監督稽核。
(2) 如果初審範圍擴大,沒有升級稽核人天折扣。初審第二階段稽核時間必須按照規定不可減少。
升級優惠政策對具備有效ISO 9001:2008驗證的企業並不適用。初審第二階段稽核時間必須按照規定不可減少。
二、具備現有有效ISO/TS 16949符合證明函的企業
參照IATF規則5.4章節,升級優惠政策對具備有效ISO/TS 16949符合證明函(LOC)的企業並不適用。初審第二階段稽核時間必須按照規定不可減少。
三、之前具備ISO/TS 16949驗證但未按時再驗證稽核的企業
對於具備已撤銷的ISO/TS 16949驗證的企業,根據規定,初審第二階段的稽核時間不可等同於再驗證稽核時間,稽核時間需與初審時間相同。
四、有證書撤銷記錄的企業
(1)如果企業做初次稽核的驗證機構同時也是撤銷其證書的驗證機構,並且初次稽核第二階段稽核在錯失的轉版稽核後12個月內進行,企業可視實際申請狀況評估是否可免除第一階段稽核。
(2)如果不滿足以上條件,則企業必須進行現場第一階段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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