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BA行為準則中,「有害物質(C2)」到「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C6)」章節與台灣環境法規的深度剖析



2025年10月9日 | 管理系統

A. 重點回顧及本期概述

上一期的報導為各位讀者概述了「RBA行為準則」,及「RBA行為準則」與「台灣環境法規」、「地方政府執行機關」間的關係,又以該準則的「C1.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環境許可證與報告」為例,將「台灣環境法規」連結上「RBA行為準則」,並以「重點提示」讓讀者快速地掌握到RBA條文及台灣法規精髓。

這期的內容我們將延續傳統,持續彙整「RBA行為準則」中,「C2.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害物質」至「C6.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的要點,持續為您深度剖析您該關注的「台灣環境法規」重點。

 

B.「RBA行為準則」條文與「台灣環境法規」說明

以下內容將依序說明「RBA行為準則」中的C2至C6章節,其分別代表「C2.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害物質」、「C3. Solid Waste固體廢棄物」、「C4. Air Emissions廢氣排放」、「C5. Water Management 水管理」及「C6.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另外透過「ISO 14001環境管理系統」亦可同時讓組織的執行面更加完善,若您想進一步瞭解ISO 14001內容或稽核方案,再請隨時與我們聯繫。

 

Part 1C2. Hazardous Substances有害物質

RBA行為準則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重點提示
1.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2.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17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運作人應依規定標示毒性及污染防制有關事項,並備具該毒性化學物質之安全資料表 (SDS)
污染防制措施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35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及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其相關運作人應檢送完整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危害預防及應變計畫內容實施。
突發事故預防及通報


Part 2C3. Solid Waste固體廢棄物

RBA行為準則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重點提示
1.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2.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廢棄物清理法》第3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申報

 

Part 3C4. Air Emissions廢氣排放

RBA行為準則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重點提示
1.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2.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2條: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者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設置自動監測設施,連續監測其操作或空氣污染物排放狀況,並向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申請認可…。
自動監測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維持防治設備正常運作
《噪音管制標準》第4條:
-工廠(場)噪音管制標準值,請詳見《噪音管制標準》。
依據各時間段別,須遵守之噪音管制限值

 

Part 4C5. Water Management 水管理

RBA行為準則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重點提示
1.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2.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突發事故通報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6、87、108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規定申請設置自動監測條件。
自動監測

 

Part 5C6.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

RBA行為準則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重點提示
1. Policy: Ensure the facility environmental policy includes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elements
政策:確保工廠的環境政策包括能源消耗及溫室氣體排放要素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4條:
-事業新設或變更排放源達一定規模者,應依溫室氣體增量之一定比率進行抵換。但進行增量抵換確有困難,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可者,得繳納代金,專作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之用。

 

企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換抵換
2.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3.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1條及《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事業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進行排放量盤查,並於規定期限前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資訊平台;其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應查驗者,盤查相關資料並應經查驗機構查驗。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請詳見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修正總說明及公告對照表:公告事項第一項附表修正對照表。
企業應盤查且登錄之排放源列表

 

以上,我們深入探討了「RBA行為準則」與台灣環境法規間的關係。在下一期(2025 Q4),我們將從「職業安全衛生」的角度出發,持續為您帶來最新的法規綜整,請拭目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