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114/00 發布——NVES法案實施背景下, 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監管體系全面進入WLTP時代
近兩年(2024 至 2026 年),澳洲汽車法規經歷大幅變革:從新車效率標準(NVES)法案的發布與全面實施,到歐六排放標準(透過 ADR 79/05 等法規導入)的實施,輕型車污染物排放、能源效率與碳排放領域的監管,正快速與國際主流標準接軌。
在此背景下,澳洲基礎設施、交通、區域發展、通訊、體育暨藝術部於 2026 年 5 月 11 日正式發布 ADR 114/00 法規。該法規規定最大總重(GVM)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8,500 磅)之間的 M1 和 N2 類車輛二氧化碳(CO₂)測試流程,並推動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測試流程全面轉向 WLTP。
本文將從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的 ADR 法規體系架構切入,說明 NVES 法案的整體合規監管背景,解析 ADR 114/00 新法規的核心重點,並在主機廠測試循環由 NEDC 全面轉換至 WLTC 的過渡期間,提供合規路徑的系統化規劃與整合建議。
一、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 ADR 法規體系
要深入理解澳洲近年來的法規轉換,首先需要釐清其型式認證法規——澳洲設計規則(ADR)在污染物排放、能源效率、續航與碳排放測量層面的整體架構。
目前,澳洲輕型車排放體系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大類:
1. 污染物排放法規:ADR 79/05、ADR 112/00
2. 高階污染物排放與碳排放法規:ADR 111/00
3. 能源效率與能源效率標籤法規:ADR 81/02、ADR 81/03
4. 專項碳排放測量法規:ADR 114/00
其核心重點整理如下:
| ADR 法規 | 法規名稱 | 適用車型範圍 | 主要替代標準 | 測試循環 |
|---|---|---|---|---|
| ADR 79/05 | 輕型車排放管制 | GVM≤3,500kg 的 M1、N1 類¹車輛 | UN R83/08 EU 715/2007 and 2017/1151(歐 6d/6e) US EPA CFR Title 40, Part 86 |
WLTC |
| ADR 81/02 | 輕型車燃料消耗量標示 | UN R101 | NEDC | |
| ADR 81/03 | 輕型車能量消耗量標示 | UN R154 EU 715/2007 and 2017/1151 |
WLTC | |
| ADR 111/00 | 輕型車高階排放管制 | UN R154 | WLTC | |
| ADR 112/00 | 輕型車實際道路行駛排放管制 | UN R168 | – | |
| ADR 114/00 | 二氧化碳排放量測定 | 3,500 kg<GVM≤3,855 kg 的 M1、N2 類¹車輛 | UN R101.01 UN R154 |
NEDC / WLTC |
¹ 澳洲實際採用 ADR 車輛類別體系,其與歐洲標準的對應關係如下:澳洲 MA、MB、MC 類大致對應 M1 類;MD、ME 類分別對應 M2、M3 類;NA、NB、NC 類則分別對應 N1、N2、N3 類。
主要差異在於,澳洲將 M1 類乘用車進一步細分為一般乘用車(MA 類)、前置控制式乘用車(MB 類)及越野乘用車(MC 類);貨車及大型客車的重量分級則與歐洲標準大致一致。
澳洲排放與碳排放 ADR 法規關鍵實施時程:
• 2025 年 12 月 1 日(已生效):
ADR 79/05、ADR 111/00、ADR 112/00 對新車型生效,澳洲全面進入歐 6d/6e 時代。
• 2026 年 7 月 1 日(即將生效):
ADR 81/03 對新車型生效,輕型車能源消耗量標示須由 NEDC 切換為 WLTP 格式。
• 2027 年 6 月 30 日:
ADR 114/00 生效,GVM 介於 3.5t 至 3.855t 之間的車輛須強制申報 CO₂ 排放測試資料,NVES 碳排放合規監管範圍將進一步擴大。
• 2028 年 7 月 1 日:
ADR 79/05、ADR 81/03、ADR 111/00、ADR 112/00 對所有車輛強制生效,未符合歐六排放要求的舊車型將無法繼續於澳洲市場銷售。
二、新車效率標準(NVES)法案的全面實施與監管背景
上述 ADR 法規體系之所以密集收緊,並強制向高階測試循環轉換,其核心驅動力來自澳洲整體低碳轉型法案的實施。
澳洲聯邦政府於 2024 年 5 月頒布《新車效率標準法案 2024》(New Vehicle Efficiency Standard Act 2024,簡稱 NVES),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該法案針對進入澳洲市場的輕型車輛 CO₂ 排放設定強制性法定要求。在執行層面,其重要合規時程如下:
• 2025 年 7 月 1 日(強制實施節點):
凡首次登錄澳洲核准車輛登記冊(RAV, Register of Approved Vehicles)的受管制車輛,均須強制申報 CO₂ 排放量。
• 2025 performance period(首個過渡結算期):
涵蓋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澳洲 NVES 監管機關(NVES Regulator)已於 2026 年 2 月 18 日正式公布首期各車廠的期中排放值(IEV, Interim Emissions Value)計算結果。
• 2026 performance period(首個完整曆年週期):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NVES 全面進入常態化、依曆年結算的完整合規週期。
NVES 的法定管制範圍涵蓋 GVM ≤ 4,500 kg 的輕型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但目前 GVM > 3,500 kg 的車輛暫時豁免監管。NVES 將涵蓋車輛分為 Type 1 和 Type 2 兩類,目前 NVES 的監管範圍如下:
| MA | MB | MC | NA | |
|---|---|---|---|---|
| GVM≤3.5t | GVM≤3.5t | GVM≤3.5t RTC≤3t |
GVM≤3.5t RTC≥3t |
GVM≤3.5t |
| 承載式車身 | 非承載式車身 | |||
| Type 1 | Type 2 | |||
Note:GVM – Gross Vehicle Mass
RTC – Rated Towing Capacity
需要注意的是,NVES 立法時,其年度名義目標限值(Headline Limits)完全是以 NEDC 循環的技術基準(ADR 81/02)進行設定。2025 年至 2029 年的階段性減排目標如下表所示:
| 考核年度 | Type 1 名義碳排限值 (g/km, 基於 NEDC) |
Type 2 名義碳排限值 (g/km, 基於 NEDC) |
|---|---|---|
| 2025 年 | 141 | 210 |
| 2026 年 | 117 | 180 |
| 2027 年 | 92 | 150 |
| 2028 年 | 68 | 122 |
| 2029 年 | 58 | 110 |
三、ADR 114/00 新法規深度解讀
在上述 ADR 法規與 NVES 法案雙軌監管的背景下,新發布的 ADR 114/00 法規實際上扮演「補充修訂法規」的技術角色,其核心立法目的在於配合 NVES 下一階段的管制範圍擴大。
ADR 114/00 規定車輛總重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 之間車輛的 CO₂ 排放量測定要求,並針對使用 WLTP 或 US EPA 測試流程取得的 CO₂ 排放結果,透過 Appendix B 規定計算 NEDC 等效 CO₂ 值的方法。
其核心重點整理如下:
| 適用範圍 | MA、MB、MC、NB 類 1,且 GVM 超過 3,500 kg 但不超過 3,855 kg 的車輛。 |
|---|---|
| 豁免範圍 | 符合本標準 “Work Van” 或 “Work Truck” 定義的 N2 類車輛可豁免 |
| 生效時間 | 2027 年 6 月 30 日 |
| 技術要求 | 所有車輛必須按照附錄 A 或第 7 條規定的替代標準之一進行二氧化碳排放測試,並滿足相應的支援性資訊(Supporting Information)要求。 |
| 替代標準 | UN R101.01 UN R154 EU 2017/1151 EU 2024/1257 and 2025/1706(歐 7) US EPA CFR Title 40, Part 600 |
NEDC 等效 CO₂ 值換算示例
對於 OVC-HEV,可先將原測試程式下的電量維持模式 CO₂ 值換算為 NEDC 等效電量維持模式 CO₂ 值:
CO2,CS,NEDC = a × CO2,CS,type-approval + b
隨後計算車輛 NEDC 等效 CO₂ 值:
CO2,NEDC = CO2,CS,NEDC × 25 kmEAER + 25 km
其中,EAER 為按原始測試程式確定的等效純電續航里程,單位 km。
ADR 114/00 的監管意義:
現行 NVES 法案將強制監管門檻設定為 GVM 在 3.5 噸以下的輕型車,導致市場上大量美系全尺寸皮卡(如 Ford F-150、RAM、Chevrolet Silverado)以及大型全尺寸 SUV,因 GVM 超過 3.5 噸,進入澳洲市場時無須申報 CO₂ 排放測試資料。
ADR 114/00 新法規明確鎖定 GVM 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 之間、長期處於監管模糊地帶的車輛。該法規透過法定程序,要求這些「高油耗」車型自 2027 年年中起申報碳排放資料,並將其納入 NVES 監管範圍。這也意味著美式大型皮卡在澳洲「快速成長且無須承擔碳排放責任」的時代將逐步結束。
四、結語:新法規下車廠的合規路徑選擇
根據前文所述的法規演進可以看出,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監管體系,目前正處於由 NEDC 向 WLTC 測試循環轉換的過渡期。在此背景下,澳洲交通部採取技術調和方案:在最新的能源消耗量標示法規(ADR 81/03 附錄 B)及本次發布的碳排放新法規(ADR 114/00 附錄 B)中,指定一套數位化換算程序。
這套程序使澳洲排放與碳排放監管正式進入「以 WLTC 認證為核心、NEDC 換算為銜接」的階段。在此監管背景下,車廠僅需選擇 EU 715/2007 + UN R154 的合規路徑,即可滿足澳洲的監管要求。
李佳穎 Peter C.Y. Lee
電子信箱:PeterCY.Lee@tu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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