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 114/00 發布——NVES法案實施背景下, 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監管體系全面進入WLTP時代



2026年9月24日 | 交通運輸

近兩年(2024 至 2026 年),澳洲汽車法規經歷大幅變革:從新車效率標準(NVES)法案的發布與全面實施,到歐六排放標準(透過 ADR 79/05 等法規導入)的實施,輕型車污染物排放、能源效率與碳排放領域的監管,正快速與國際主流標準接軌。

在此背景下,澳洲基礎設施、交通、區域發展、通訊、體育暨藝術部於 2026 年 5 月 11 日正式發布 ADR 114/00 法規。該法規規定最大總重(GVM)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8,500 磅)之間的 M1 和 N2 類車輛二氧化碳(CO₂)測試流程,並推動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測試流程全面轉向 WLTP。

本文將從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的 ADR 法規體系架構切入,說明 NVES 法案的整體合規監管背景,解析 ADR 114/00 新法規的核心重點,並在主機廠測試循環由 NEDC 全面轉換至 WLTC 的過渡期間,提供合規路徑的系統化規劃與整合建議。

一、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 ADR 法規體系

要深入理解澳洲近年來的法規轉換,首先需要釐清其型式認證法規——澳洲設計規則(ADR)在污染物排放、能源效率、續航與碳排放測量層面的整體架構。

目前,澳洲輕型車排放體系大致可分為以下四大類:

1.  污染物排放法規:ADR 79/05、ADR 112/00

2.  高階污染物排放與碳排放法規:ADR 111/00

3.  能源效率與能源效率標籤法規:ADR 81/02、ADR 81/03

4.  專項碳排放測量法規:ADR 114/00

其核心重點整理如下:

ADR 法規 法規名稱 適用車型範圍 主要替代標準 測試循環
ADR 79/05 輕型車排放管制 GVM≤3,500kg 的 M1、N1 類¹車輛 UN R83/08
EU 715/2007 and 2017/1151(歐 6d/6e)
US EPA CFR Title 40, Part 86
WLTC
ADR 81/02 輕型車燃料消耗量標示 UN R101 NEDC
ADR 81/03 輕型車能量消耗量標示 UN R154
EU 715/2007 and 2017/1151
WLTC
ADR 111/00 輕型車高階排放管制 UN R154 WLTC
ADR 112/00 輕型車實際道路行駛排放管制 UN R168 –
ADR 114/00 二氧化碳排放量測定 3,500 kg<GVM≤3,855 kg 的 M1、N2 類¹車輛 UN R101.01
UN R154
NEDC / WLTC

¹ 澳洲實際採用 ADR 車輛類別體系,其與歐洲標準的對應關係如下:澳洲 MA、MB、MC 類大致對應 M1 類;MD、ME 類分別對應 M2、M3 類;NA、NB、NC 類則分別對應 N1、N2、N3 類。

主要差異在於,澳洲將 M1 類乘用車進一步細分為一般乘用車(MA 類)、前置控制式乘用車(MB 類)及越野乘用車(MC 類);貨車及大型客車的重量分級則與歐洲標準大致一致。

澳洲排放與碳排放 ADR 法規關鍵實施時程:

•  2025 年 12 月 1 日(已生效):
ADR 79/05、ADR 111/00、ADR 112/00 對新車型生效,澳洲全面進入歐 6d/6e 時代。

•  2026 年 7 月 1 日(即將生效):
ADR 81/03 對新車型生效,輕型車能源消耗量標示須由 NEDC 切換為 WLTP 格式。

•  2027 年 6 月 30 日:
ADR 114/00 生效,GVM 介於 3.5t 至 3.855t 之間的車輛須強制申報 CO₂ 排放測試資料,NVES 碳排放合規監管範圍將進一步擴大。

•  2028 年 7 月 1 日:
ADR 79/05、ADR 81/03、ADR 111/00、ADR 112/00 對所有車輛強制生效,未符合歐六排放要求的舊車型將無法繼續於澳洲市場銷售。

二、新車效率標準(NVES)法案的全面實施與監管背景

上述 ADR 法規體系之所以密集收緊,並強制向高階測試循環轉換,其核心驅動力來自澳洲整體低碳轉型法案的實施。

澳洲聯邦政府於 2024 年 5 月頒布《新車效率標準法案 2024》(New Vehicle Efficiency Standard Act 2024,簡稱 NVES),並於 2025 年 1 月 1 日正式生效。該法案針對進入澳洲市場的輕型車輛 CO₂ 排放設定強制性法定要求。在執行層面,其重要合規時程如下:

•  2025 年 7 月 1 日(強制實施節點):
凡首次登錄澳洲核准車輛登記冊(RAV, Register of Approved Vehicles)的受管制車輛,均須強制申報 CO₂ 排放量。

•  2025 performance period(首個過渡結算期):
涵蓋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澳洲 NVES 監管機關(NVES Regulator)已於 2026 年 2 月 18 日正式公布首期各車廠的期中排放值(IEV, Interim Emissions Value)計算結果。

•  2026 performance period(首個完整曆年週期):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NVES 全面進入常態化、依曆年結算的完整合規週期。

NVES 的法定管制範圍涵蓋 GVM ≤ 4,500 kg 的輕型乘用車及輕型商用車,但目前 GVM > 3,500 kg 的車輛暫時豁免監管。NVES 將涵蓋車輛分為 Type 1 和 Type 2 兩類,目前 NVES 的監管範圍如下:

MA MB MC NA
GVM≤3.5t GVM≤3.5t GVM≤3.5t
RTC≤3t
GVM≤3.5t
RTC≥3t
GVM≤3.5t
承載式車身 非承載式車身
Type 1 Type 2

Note:GVM – Gross Vehicle Mass
RTC – Rated Towing Capacity

需要注意的是,NVES 立法時,其年度名義目標限值(Headline Limits)完全是以 NEDC 循環的技術基準(ADR 81/02)進行設定。2025 年至 2029 年的階段性減排目標如下表所示:

考核年度 Type 1 名義碳排限值
(g/km, 基於 NEDC)
Type 2 名義碳排限值
(g/km, 基於 NEDC)
2025 年 141 210
2026 年 117 180
2027 年 92 150
2028 年 68 122
2029 年 58 110

三、ADR 114/00 新法規深度解讀

在上述 ADR 法規與 NVES 法案雙軌監管的背景下,新發布的 ADR 114/00 法規實際上扮演「補充修訂法規」的技術角色,其核心立法目的在於配合 NVES 下一階段的管制範圍擴大。

ADR 114/00 規定車輛總重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 之間車輛的 CO₂ 排放量測定要求,並針對使用 WLTP 或 US EPA 測試流程取得的 CO₂ 排放結果,透過 Appendix B 規定計算 NEDC 等效 CO₂ 值的方法。

其核心重點整理如下:

適用範圍 MA、MB、MC、NB 類 1,且 GVM 超過 3,500 kg 但不超過 3,855 kg 的車輛。
豁免範圍 符合本標準 “Work Van” 或 “Work Truck” 定義的 N2 類車輛可豁免
生效時間 2027 年 6 月 30 日
技術要求 所有車輛必須按照附錄 A 或第 7 條規定的替代標準之一進行二氧化碳排放測試,並滿足相應的支援性資訊(Supporting Information)要求。
替代標準 UN R101.01
UN R154
EU 2017/1151
EU 2024/1257 and 2025/1706(歐 7)
US EPA CFR Title 40, Part 600

NEDC 等效 CO₂ 值換算示例

對於 OVC-HEV,可先將原測試程式下的電量維持模式 CO₂ 值換算為 NEDC 等效電量維持模式 CO₂ 值:

CO2,CS,NEDC = a × CO2,CS,type-approval + b

隨後計算車輛 NEDC 等效 CO₂ 值:

CO2,NEDC = CO2,CS,NEDC × 25 kmEAER + 25 km

其中,EAER 為按原始測試程式確定的等效純電續航里程,單位 km。

ADR 114/00 的監管意義:

現行 NVES 法案將強制監管門檻設定為 GVM 在 3.5 噸以下的輕型車,導致市場上大量美系全尺寸皮卡(如 Ford F-150、RAM、Chevrolet Silverado)以及大型全尺寸 SUV,因 GVM 超過 3.5 噸,進入澳洲市場時無須申報 CO₂ 排放測試資料。

ADR 114/00 新法規明確鎖定 GVM 介於 3,500 kg 至 3,855 kg 之間、長期處於監管模糊地帶的車輛。該法規透過法定程序,要求這些「高油耗」車型自 2027 年年中起申報碳排放資料,並將其納入 NVES 監管範圍。這也意味著美式大型皮卡在澳洲「快速成長且無須承擔碳排放責任」的時代將逐步結束。

四、結語:新法規下車廠的合規路徑選擇

根據前文所述的法規演進可以看出,澳洲輕型車排放與碳排放監管體系,目前正處於由 NEDC 向 WLTC 測試循環轉換的過渡期。在此背景下,澳洲交通部採取技術調和方案:在最新的能源消耗量標示法規(ADR 81/03 附錄 B)及本次發布的碳排放新法規(ADR 114/00 附錄 B)中,指定一套數位化換算程序。

這套程序使澳洲排放與碳排放監管正式進入「以 WLTC 認證為核心、NEDC 換算為銜接」的階段。在此監管背景下,車廠僅需選擇 EU 715/2007 + UN R154 的合規路徑,即可滿足澳洲的監管要求。

李佳穎 Peter C.Y. 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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