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發布新版《包裝法規(VerpV)》草案



2026年9月17日 | 產品安全

 

 

瑞士聯邦政府正式公布新版《包裝法規(Verpackungsverordnung, VerpV)》草案,預計自 2027 年 1 月 1 日起分階段實施,並於2032年前完成主要制度建置。新版法規首次建立完整的包裝生命週期管理架構,涵蓋包裝設計、回收、再利用、再生材料使用、回收率目標、資訊申報及生產者責任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EPR),代表瑞士包裝管理制度的重要里程碑。

雖然瑞士並非歐盟會員國,但新版 VerpV 在許多政策方向與歐盟《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PPWR)》一致,包括推動包裝減量、提升可回收設計、增加再生材料使用及促進循環經濟。然而,瑞士仍保留較高的制度彈性,透過產業組織(Branchenorganisation)與政府共同管理,而非全面採取歐盟 PPWR 的產品法規模式。

VerpV重點要求:

1.  到 2030 年,包裝製造商及供應已填充包裝的零售商,必須確保其包裝材料符合新的生態設計措施(在技術和經濟可行的前提下):

•  最小化 (Minimization):包裝的體積與重量必須保持在滿足安全與衛生需求的絕對最低限度。

•  可回收性 (Recyclability):設計必須能讓後續的收集與處理順利進行,且不會造成重大的技術障礙或產生額外成本。

•  回收材料含量 (Recycled Content):盡可能提高回收材料的使用比例——塑膠包裝的最低回收率需達 55%,飲料紙盒需達 70%。

•  安全性 (Safety):不含有依據 2015 年 6 月 5 日之《化學品法規》第 70 條第 1 款所規定之高度關切物質。Note:依據瑞士Chemical Ordinance (ChemO), 瑞士SVHC清單與歐盟REACH SVHC一致

2.  2032年起,狎金制將強制實施,並對於各類材質設定了法定回收率

項目 回收率須達
玻璃、PET及金屬飲料包裝 75%
飲料紙盒 70%
單次使用塑膠包裝 55%

3.  強化企業免費回收與年度申報義務(2031年實施) :

法規要求年度營業額超過 100 萬瑞郎、且包裝投放量超過 500 公斤的大型經銷商與製造商,必須在其銷售點提供單次使用塑膠與飲料紙盒的免費回收服務。或是可以加入行業組織並繳納費用後, 由於公會代為履行同時,所有達門檻的業者必須在每年 2 月底前,透過電子平台向聯邦環境局 (BAFU) 詳細申報前一年度所生產或進口的各類包材(如 PET, PE, PP, PS, PVC 等)重量與體積。

4.  證明文件與計算數據應妥善保存 5 年。主管機關若因執行需要提出要求,應向其提供必要的資訊

VerpV 特定條款實施時間表

生效
日期
條文 主要內容 受影響對象
2027/1/1 Art. 29(1) VerpV 正式生效(除另有規定之條文外) 所有製造商、進口商、品牌商、零售商、產業組織
2028/1/1 Art. 8~16 **玻璃包裝預收回收處理費(Advance Disposal Fee, ADF)**開始實施,包括繳費、申報、退款及基金管理制度。 玻璃包裝製造商、進口商
2030/1/1 Art. 3 包裝設計要求正式生效,包括:包裝減量、可回收設計、提高再生材料使用及避免 SVHC。 所有包裝製造商及供應商
2031/1/1 Art. 4 飲料紙盒及一次性塑膠包裝回收義務正式生效。未加入產業回收組織者須自行建立回收系統。 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
2031/1/1 Art. 22 其他一次性包裝年度申報義務開始實施(符合營業額及包裝重量門檻者)。 製造商、進口商
2032/1/1 Art. 7 若飲料紙盒(70%)或一次性塑膠包裝(55%)未達法定回收率,政府可啟動強制措施,如押金制度或要求企業自行負擔回收。 製造商、進口商、零售商

資料來源: Verp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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