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發布三項RoHS鉛相關豁免修訂指令



2025年12月11日 | 產品安全

2025年11月21日,歐盟在其官方公報上正式發布三項RoHS修訂指令(EU) 2025/2364,(EU) 2025/1802及(EU) 2025/2363,分別涉及鋼、鋁和銅合金,高熔點焊料,及電氣電子元件玻璃陶瓷中的鉛條款豁免進行了延期或更新。相關修訂如下:

(EU) 2025/2364_鉛作為鋼、鋁和銅合金元素的豁免條款修訂

條款 豁免內容 適用範圍和豁免到期日
6(a)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用鋼材和批量熱浸鍍鋅鋼材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35 % 2026 年 12 月 11 日到期
6(a)-I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用鋼材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35 % 所有類別: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6(a)-II 用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批量熱浸鍍鋅鋼組件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2 % 所有類別: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6(b)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鋁材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4 % 2027 年 6 月 11 日到期
6(b)-I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鋁材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4 %,前提是源自含鉛鋁廢料回收 第 1-7, 10類設備 : 2026 年 12 月 11 日到期
第 9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和 11類設備: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6(b)-II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加工用鋁材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4 % 第 1-7, 10類設備:  2027 年 6 月 11 日到期
第 9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 和 11類設備: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6(b)-III 鉛作為合金元素用於鋁鑄造合金中,含鉛量按重量計最高可達 0.3 %,前提是源自含鉛鋁廢料回收 第 1-8, 9 (工業監測和控制儀器除外) 和 10類設備: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6 (c) 銅合金所含的鉛,含量不可超過4 % 2027 年 6 月 30 日到期

 

(EU) 2025/1802_高熔點焊料中鉛的豁免條款修訂

條款 豁免內容 適用範圍和豁免到期日
7(a) 高熔點銲錫的鉛 (如鉛為基底的合金,其鉛含量大於85%)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I 高熔點型焊料(即含有85% 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用於在穩態或瞬態/脈衝電流為0.1 的半導體組件中用於連接晶片或其他組件以及晶片的內部互連A 或更高或阻斷電壓超過 10V,或晶片邊緣尺寸大於 0.3 mm x 0.3 mm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II 如果滿足以下所有條件,則用於電氣和電子元件中晶片連接的整體(即內部和外部)連接的高熔點型焊料(即含有 85% 重量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固化/燒結的晶片黏接材料的導熱係數>35W/(m*K),
– 固化/燒結的晶片黏接材料的電導率>4.7MS/m,
– 固相線熔化溫度高於260 ℃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III 用於製造元件的第一級焊點(內部或整體連接- 指內部和外部)中的高熔點焊料(即含85% 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以便隨後將電子元件安裝到使用二次焊料的子組件(即模組、子電路板、基板或點對點焊接)不會回流第一級焊料。此子條目不包括晶片連接應用和氣密密封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IV 用於將元件固定到印刷電路板或引線框架的二級焊點中的高熔點型焊料(即含85%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1). 用於固定元件的焊球中的鉛陶瓷球柵陣列 (BGA)
2). 高溫塑膠包覆成型 (> 220 °C)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V 高熔點焊料中的鉛(即含有85% 重量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作為氣密密封材料,位於:
1. 陶瓷封裝或插頭與金屬外殼之間,
2. 元件端子和內部子部件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VI 高熔點型焊料(即含85%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用於在紅外線加熱白熾反射燈、高強度放電燈或烤箱燈中的燈組件之間建立電氣連接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a)-VII 用於峰值工作溫度超過200°C的音頻換能器的高熔點型焊料(即含85%或更多鉛的鉛基合金)中的鉛 適用於所有類別 (Annex III, Point 24所列豁免除外):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EU) 2025/2363 _玻璃或陶瓷組件中鉛的豁免條款修訂

條款 豁免內容 適用範圍和豁免到期日
7(c)-I 電器及電子元件中之玻璃或陶瓷(介電陶瓷電容除外)的鉛例如: 壓電元件或者玻璃/陶瓷複合材料 適用所有類別: 2027年6月30日到期
7(c)-II 額定電壓低於 125 V AC or 250 V DC 或者更高之介電陶瓷電容中所含的鉛 適用除 7(c)-I或 7(c)-IV外所有類別: 於2027年12月31日到期
7(c)-V 含有鉛之玻璃或玻璃基質化合物的電氣與電子元件,且具備以下任一功能:
1) 用於高壓二極體的玻璃珠及晶圓玻璃層中的保護與電氣絕緣;
2) 用於陶瓷、金屬與/或玻璃部件之間的氣密封接(hermetic sealing);
3) 用於黏結用途,且需在製程參數條件為 低於 500 °C 並具 1×10¹³.³ dPas 黏度(「玻璃轉移溫度」) 的區間內使用;
4) 作為電阻材料(例如電阻油墨),其電阻率範圍為 1 ohm/square 至 100 megohm/square,但不包括可調電位器(trimmer potentiometers);
5) 用於經化學修飾之玻璃表面,例如微通道板(MCPs)、電子倍增管(CEMs)與電阻玻璃產品(RGPs)。
適用於所有類別: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7(c)-VI 含有鉛之陶瓷的電氣與電子元件,且具備以下任一功能:
1) 用於壓電鉛鋯鈦酸鹽(PZT)陶瓷;
2) 用於提供具有正溫度係數(PTC)的陶瓷。
適用於所有產品類別(但不包括 7(c)-II、7(c)-III、7(c)-IV 以及Annex IV, Point 14所涵蓋的應用):  2027 年 12 月 31 日到期

 

影響與注意事項

  • 對於使用鉛合金 (鋼、鋁、銅) 的設計與製造商:必須檢視是否使用新版被允許豁免中的子條目 (6(a)-I/II, 6(b)-I/II/III … 等),並確認鉛含量是否在限值內。對於不在新版豁免範圍內的應用 (或未來到期後不續),需改用無鉛材質/其他合金。
  • 對於陶瓷 / 玻璃電子元件 (如陶瓷電容器、壓電元件等):需確認是否屬於新版 7(c) 子豁免中所定義的應用,並配合新的到期日與條件。
  • 對於焊錫 (特別高熔點焊錫):若依舊使用含鉛焊錫,需確認是否在豁免範圍,以及未來是否需要逐步轉為無鉛焊錫。
  • 對於供應鏈管理 (BOM)、合規/測試紀錄、設計驗證等流程:建議立即進行全面檢視 (risk assessment),並盡早著手替代方案與供應商溝通,以符合新版 RoHS 要求。

 

資料來源: (EU) 2025/1802  ,(EU) 2025/2363(EU) 2025/2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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