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業RBA標準,你該瞭解的台灣環境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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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台灣電子業從代工配角到研發核心,靠的不只是技術
台灣電子科技產業發達,源自於1950 ~ 1960年代,產業初期主要以電子零件代工及組裝為主,如收音機、電視機等電子產品。隨技術及產品需求提升,台灣開始跨足印刷電路板PCB製造,並廣泛應用於工業系統、通訊設備及汽車工業上,PCB的生產為台灣電子產品供應鏈墊下厚實的基礎。到了1970 ~ 1980年代,工業技術研究院(ITRI)及新竹科學園區陸續成立,發展重點轉移至半導體人才培育及推動技術轉移,而30年後的今天,台灣擁有多家重量級半導體製造及研發公司,同時是全球知名企業的上游供應商,受到眾多品牌商的「肯定」,更是全球電子供應鏈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您是否好奇台灣電子業被「肯定」僅是因為技術嗎?企業之間的合作信任,是否就如同人與人之間的信任關係,需要長期累積與實踐?
我們觀察到這份信任的背後,除了穩健的技術實力,還有企業「負責任」的經營準則。台灣多數電子產業公司都取得「RBA認證」,而「RBA行為準則」如何成為企業助力,其中所涵蓋的環境面向,又如何與「台灣環境法規」相互對應與落實?讓我們進一步剖析其架構與影響力。
RBA (Responsible Business Alliance) 責任商業聯盟前身為電子產業行動聯盟 (EICC, Electronic Industry Citizenship Coalition) 成立於2004年,目標係推動負責任的商業行為,為供應鏈中存在的不公平待遇、勞工剝削及環境破壞等問題提供標準化的指引與解決方案。RBA行為準則 (RBA Code of Conduct) 關注的主題涵蓋五大面向:
適用的產業包含電子業、汽車業等,會員涵蓋製造商、品牌商及供應商,目前成員已超過600家跨國企業。
台灣德國萊因TUV Rheinland作為第三方認證機構,具備豐富的查證、驗證及稽核經驗,多年前即得到RBA官方授權認可的第三方稽核執行單位,我們有經驗豐富的稽核團隊可以為您的事業提供稽核服務,針對企業中的「勞工權益」、「健康安全管理」、「環境影響」、「商業道德」及「管理系統」的程序文件、評估數據及執行方式是否符合「RBA行為準則」要求。
B. RBA行為準則「C. 環境」與台灣「環境法規」的深度剖析
在各位讀者瞭解「RBA行為準則」的基本框架後,本期將為您深度剖析「RBA行為準則」中「C. 環境」與「台灣環境法規」間的關係。
Part 1:
RBA行為準則中,組織應體認「C. 環境」責任,是生產世界一流產品的重要因素,倡議者應辨識環境影響並在其生產經營過程中,盡量減少對社區、環境及自然資源的不利影響,同時保障公眾的健康和安全。然而,環境的面向很廣,故RBA行為準則將「C. 環境」分為七大議題,包含:
C1. 環境許可及報告
C2. 有害物質
C3. 固體廢棄物
C4. 廢氣排放
C5. 水源管理
C6.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C.M 環境管理系統
這些子項構成了企業環境責任的核心實踐方向。
而台灣「環境工程」領域中,常以污染介質作為分類的基準,我們常透過新聞媒體,看到如「空氣及噪音」、「廢(污)水」、「廢棄物」、「土壤」、「毒化物」及「飲用水」污染等議題,而各地方環保局也常態性設有「空噪科」、「土水科」、「廢管科」等專責科室,處理各介質相關的環保議題,而「毒化物」及「飲用水」則因規模較小,故依照各地方環保局組織規劃,區分至「土水科」或「環境衛生科」轄下。另近年來「氣候變遷」議題也成為環保業界一大業務範圍,故地方環保局多設有「氣候變遷因應科」或「氣候變遷管理科」,負責氣候變遷或推動淨零轉型等相關業務。
看到這裡,您是否開始思考「RBA行為準則分類」跟「各地方環保局的業務區分」好像有點關聯,但這似有若無的感覺,要怎麼樣才能串聯彼此呢?
接著,我們將從「RBA行為準則分類」落地到「台灣環境法規」,梳理兩者之間的對應與關聯。
以下我們將以「RBA行為準則」為基礎,彙整對照「台灣環境法規」及「地方執行機關」間的關係:
項次 | RBA 行為準則 「C. 環境」分類 |
台灣環境相關法規 | 地方執行/審查機關 |
1 | C1.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環境許可及報告 |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工廠管理輔導法施行細則 · 工廠危險物品申報辦法 |
· 各地方政府地政局、經濟發展局、環境保護局及消防局 |
2 | C2.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害物質 |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
· 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 |
3 | C3. Solid Waste 固體廢棄物 |
· 廢棄物清理法 · 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事業委託清理之相當注意義務認定準則 |
· 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 |
4 | C4. Air Emissions 廢氣排放 |
· 空氣污染防制法 · 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 固定污染源有害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 · 噪音管制法 · 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 · 噪音管制標準 |
· 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 |
5 | C5. Water Management 水管理 |
· 水污染防治法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 放流水標準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
· 各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 |
6 | C6. Energy Consumption and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能源消耗與溫室氣體排放 |
· ISO 50001 · ISO 14064-1 |
– |
7 | C.M 環境管理系統 | · ISO 14001 | – |
Part 2:
進一步,我們想跟您分享「RBA行為準則」的條文,與「台灣環境法規」條文的關係,以下我們將以「C1.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環境許可及報告」為例說明。
RBA 行為準則 「C1.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環境許可及報告」條文 |
台灣環境法規條文 | 重點提示 |
-C1.1 Policy: Ensure the facility’s environmental policy includes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elements.
政策:確保工廠的環境政策包括環境許可證及其計畫書要素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 -工廠有以下情形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依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 |
若工廠設立達一定規模,未經環評不得設立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5條:工廠有以下情形者,不得辦理登記或變更登記:屬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相關環境影響說明書、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或污染防治計畫未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 | 若工廠設立達一定規模,未經環評不得登記
|
|
-C1.2 Procedures & Practices
制定程序及作法
|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3條:
-工廠使用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再利用之易燃性廢棄物為原料從事製造、加工者,應按月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該廢棄物之種類及原料儲存量。 |
定期申報 |
-C1.3 Controls & Monitoring
控制和監控
|
||
-C1.4 Records are maintained
保存的紀錄 |
以上,我們為您介紹了「RBA行為準則」的來源及基礎架構,並深入內容探討「C. 環境」面向中,「C1. Environmental Permits and Reporting 環境許可及報告」與「台灣環境法規」的關係。
在下一期(2025 Q3),我們將從另一種角度出發,彙整「C2. Hazardous Substances 有害物質」至「C.M 環境管理系統」的要點,持續為您帶來最新的法規綜整,請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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