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全新包裝法規 EU 2025/40 正式上路



2025年3月4日 | 產品安全

 

 

 

為推動循環經濟並強化資源永續利用,歐盟於 2025 年 1 月 22 日正式發布《EU 2025/40 包裝與包裝廢棄物法規》,並於 2025 年 2 月 11 日生效。新法規取代舊有的《94/62/EC 指令》,希望能減少包裝廢棄物, 提高回收效率, 以及降低包裝材料中的有害物質等,為包裝產業帶來重大轉變。
包裝的定義及產品範圍

  • 外帶包裝指在有人看守的銷售點內,為飲料或即食食品所填充的服務包裝,該包裝用於運輸並供另一地點立即食用,無需進一步準備,且通常直接從包裝中食用;
  • 初級生產包裝,指設計並預計用於未經加工的初級生產品的包裝,其定義符合歐洲議會與理事會《(EC) 第 178/2002 號法規》;
  • 銷售包裝指設計成為一個銷售單位的包裝,其中包含產品及包裝本身,並在銷售點直接提供給最終使用者;
  • 集合包裝指在銷售點內設計成將一定數量的銷售單位組合在一起的包裝,不論該組合是直接銷售給最終使用者,還是用於協助銷售點的補貨、庫存管理或分銷運輸,且該包裝可從產品上移除,而不影響產品特性;
  • 運輸包裝指為便於搬運與運輸一個或多個銷售單位或銷售單位組合而設計的包裝,以防止產品在搬運與運輸過程中受損,但不包括公路、鐵路、船舶和航空貨櫃;
  • 電子商務包裝指在網路銷售或其他遠距銷售模式下,用於將產品配送給最終使用者的運輸包裝。

 

禁限用物質

  • 所有包裝 – 鉛 (Pb),鎘 (Cd),汞 (Hg) ,六價鉻 (Cr 6+) 加總不得超過100 mg/kg
  • 食品包裝材料
  • 單一 PFAS (不包含Polymeric PFAS):‎ 25 ppb。
  • PFAS 總濃度 (不包含Polymeric PFAS):250 ppb
  • 總氟含量(包含Polymeric PFAS)超過 50ppm時,製造商需提交詳細技術文件證明濃度來源

上述限制物質要求自2026812日起正式實施

 

包裝材料均需可以回收,並符合回收等級

2030年1月1日之後 – 包裝材料至少需符合回收等級C級以上

2038年1月1日之後 – 包裝材料至少需符合回收等級B級以上

 

 

塑料包裝需符合最低回收料含量要求 

  2030年目標 2040年目標
接觸敏感型PET包裝(不含飲料瓶) 30% 50%
接觸敏感型非PET包裝(不含飲料瓶) 10% 25%
一次性塑料飲料瓶 30% 65%
其他塑料包裝 35% 65%

 

包装最小化

2030年1月1日,製造商或進口商應確保投放市場的包裝的設計包裝的重量和體積減少到確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尺寸,同時考慮到包裝的形狀和材料

 

包裝材料需要標示

 

2028812日或根據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個月起(以最遲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包裝應標示材料成分等訊息,以方便消費者分類。

2029212日或依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個月(以最遲者為準)投放市場的可重複使用包裝應標示, 告知消費者此包裝可重複使用。

2028812日或實施法案生效之日起最晚24個月(以遲者為準),投放市場的貼有再生材料成分標示的塑膠包裝,其標示應符合實施法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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