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提出雙酚A禁止用於食品接觸容器的草案

由於歐洲食品安全局 (EFSA)已將雙酚A的每日人體每日耐受攝入量 (TDI) 自每公斤體重4微克降至每公斤體重 0.2 納克(十億分之 0.2 克),因此需要相對應的修改食品接觸容器法規。
2024年2月9日,歐盟執委會(EC)發佈一項草案,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和產品中雙酚A及其雙酚衍生物的使用,並進行為期四周的諮詢。該草案同時提出對(EU) No 10/2011和(EC) No 1895/2005進行修改,並將廢止(EU) 2018/213 (特定遷移限制0.05mg/kg)。 由於BPA的應用很廣泛, 因此針對不同用途/產品, 給予18~36個月的緩衝時間。
修訂草案重點如下說明:
草案章節 | 重點內容 |
Article 3 禁止使用BPA |
1.產品包含: 食品接觸塑膠、清漆和塗料、印刷油墨、黏合劑、離子交 換樹脂和橡膠。 2.在特定條件下,允許在製造雙酚A二乙質醚(BADGE)及其衍生物的BADGE基底重型清漆和塗層中使用BPA。例如材料和應用了BADGE基重型清漆和塗料的物品中的BPA遷移不得超過檢測限為0.01 mg/kg |
Article 4 使用其他雙酚類和雙酚類衍生物的具體要求 |
如果雙酚及雙酚衍生物是屬於(EC )1272/2008所列1A或1B類CMA物質或1類會造成內分泌干擾之物質,則禁止在第3條所列的五類食品接觸材料時使用雙酚和雙酚衍生物,否則應向主管機關提出授權申請。 |
Article 5 監測和報告結果 |
以下產品投放到市場販售時,要求製造商要監測BPA的存在及其遷移1.適用於食品接觸材料及其製品的重型清漆和塗料 2. 過濾膜中的聚硫醚樹脂 3. 再生材料的紙張和紙板材料及相關產品 4.指示上述各經營者監控5%的食品接觸材料及其投放市場的物品,並將結果報告提交成員國主管機關。 |
Article 6 確認方法 |
根據關於食品接觸塑膠的第(EU)10/2011號條例,以BPA特定遷移測方法進行確認。 |
Article 7 符合性聲明和證明文件 |
要求對食品接觸材料和本條例範圍內的條款作出符合性聲明。 |
Article 8 (EC) 1895/2005 修正 |
1.禁止在食品接觸材料和容量小於250升的物品中使用BADGE 2.要求容量在250升至10000升之間的食品接觸材料和物品遵守ANNEX I所列BADGE和BADGE衍生物的特定遷移限制。 |
Article 9 (EU) 10/2011 修訂 |
刪除食品接觸材料物質ANNEX I 151(BPA) 新增食品接觸材料物質ANNEX I 1091 disodium 4,4′-isopropylidene Diphenolate CAS No.244-90-8 |
Article 10 過渡性條款 |
在新法律生效日期之前符合要求的含有清漆和塗料、粘合劑、離子交換樹脂、塑膠、印刷油墨和/或橡膠的成品食品接觸物品,可在本法生效日期起18個月前首先上市。 在適用的過渡期結束前首次上市的符合規定的成品食品接觸物品可留在市場上,直至存貨耗盡。 |
Article 11
廢除 |
廢除 (EU)2018/213關於清漆和塗料中的BPA的規定 |
資料來源: 歐盟執委會(EC)網站 Canada.ca (202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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