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A根據TSCA最終確定全氟烷基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規則
- R-(CF2)-CF(R’)R’’, where both the CF2 and CF moieties are saturated carbons;
- R-CF2OCF2-R’, where R and R’ can either be F, O, or saturated carbons; and
- CF3C(CF3)R’R’’, where R’ and R’’ can either be F or saturated carbons.

美國環保署 (EPA) 已根據《有毒物質管制法》(TSCA) 最終確定了全氟烷基物質和多氟烷基物質 (PFAS) 的報告和記錄保存要求。根據 TSCA 規定的義務(經 2020 財政年度國防授權法修訂),EPA 要求自 2011年1 月 1 日起任何一年內製造(包括進口)含有 PFAS 或 PFAS 物品的任何人,以電子方式報告有關PFAS 用途、產量、處置、暴露和危害的資訊。
除了履行 TSCA 規定的法定義務外,該規則還使 EPA 能夠更好地描述美國製造的 PFAS 的來源和數量。EPA為了讓公眾先行了解此規則的內容, 已發佈Pre-Publication Notice, 並於此通告中有詳細的說明以及立法背景. (Pre-Publication Notice將於此規則於聯邦公報(Federal Register)後移除並替換為官方版本的連結。)
Pre-Publication Notice所揭露的內容摘要如下:
適用廠商:
所有美國境內生產及使用PFAS,並用於商業用途的的任何法律實體 (包含製造商以及進口商), 均有義務進行申報
申報時間:
一般廠商: 此規則生效後起算18個月內。
微型廠商 (符合SBAR, Small Business Advocacy Review定義): 此規則生效後起算24個月。
申報產品範圍:
自2011年1月1日起算任一年,任何PFAS物質,或製造及進口含有PFAS物質的產品,均需進行申報。但若生產的物質不符合此規則所定義的物質結構,則無需進行申報。
需申報PFAS物質的定義:
為了進行完整調查,EPA將不去列舉哪些PFAS需要進行申報,而是以物質的結構去定義。如果所生產的物質,或產品中含有的物質滿足以下三種結構的任一種,即該物質屬於PFAS,並需要進行申報
PFAS物質需報告的內容暫定(但不限)如下:
A. 每種化學物質或混合物所涵蓋的通用名或商品名、化學特性和分子結構;
B. 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類別或建議使用類別;
C. 製造或加工的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總量、每種用途的製造或加工量以及各自建議量的合理估計;
D. 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製造、加工、使用或處置所產生的副產品的描述;
E. 有關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環境和健康影響的所有現有資訊;
F. 在工作場所接觸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人數以及將接觸該物質或混合物的人數的合理估計以及接觸持續時間;
G. 每種物質或混合物的處置方式或方法,以及該方式或方法的任何變化
Note:
1. EPA另有建立簡易申請表供成品製造商(進口商)申報
2. 若境外供應商擔心因申報並揭露產品資訊時影響自身權益,EPA提供聯合申報 (Joint Submission)的方式,讓供應商以及製造商可以各自申報以滿足相關義務
德國萊因 TUV Rheinland能為您做什麼?
為協助廠商能更了解EPA公告的規則,德國萊因 TUV Rheinland提供ChemComply會員Pre-Publication Notice的中文翻譯版本,讓會員能夠先行了解申報相關要求以及內容,提供必要資訊供客戶端進行申報以滿足此規則的要求。
德國萊因TUV Rheinland擁有專業化學檢測實驗室,提供RoHS, 鹵素測試, 總氟測試, PFAS 430項, EU POP, RoHS, REACH SVHC等各式檢測服務。
若有檢測需求, 歡迎與我們聯繫
聯絡人: Ms. Ada Tsao
電話: (+886) 02-2172-1196
Email: adahy.tsao@tuv.com
熱門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