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 修訂草案發佈並徵求意見



2023年5月18日 | 其它

 

 

2023年4月19日根據《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於印發2021年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立項計畫的通知》(國衛辦食品函〔2021〕434號)的要求。國家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中心承擔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GB 4806.1-2016)的修訂工作,現對標準草案進行行業徵求意見,相關利益者可於2023年5月15日前將意見回饋表以電子郵件形式回饋。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作為通用標準,適用於所有類別的食品接觸材料,在整個食品接觸材料國家標準體系中為基礎作用。該項標準的現行版本(GB 4806.1-2016)《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是強制性國家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基本使用要求,以協調各標準間的關係,規定了多材質產品的全管理、安全閾值的管理方式、DOC等產品資訊要求。自2016年發佈,於2017年10月正式實施。下表為對新修正草案差異進行分析說明。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通用安全要求修正草案(GB4806.1-2023 )說明

GB4806.1 -2016
(現行條文)

GB4806.1-2023 草案
(修正條文)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基本要求、限量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性和產品信息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術語和定義、基本要求、符合性原則、檢驗方法、可追溯    性和產品資訊。本標準適用於各類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

2.14 有效阻隔層

指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於阻止其後的物質遷移到食品中,保證遷移到食品中的未經批淮的物質不超過0.01mg/kg, 且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在推荐的使用條件下與食品接觸時符合本標準3.1和3.2的要求。

2.14 有效阻隔層

指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於阻止其外側(非食品接觸側)特定物質的遷移,保證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符合相應安全要求。

2.15 完全阻隔層

指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外由一層或多層材料組成的屏障,該屏障用於阻止其外側(非食品接觸側)所有物質的遷移,保障外側所有物質均不遷移到食品或食品模擬物中。

3.7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生產應符合GB 31603的要求。

3.6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生產應符合GB 31603 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

3.7 完全阻隔層外側的材料及製品不屬於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企業應保證完全阻隔層在使用期限內的有效性。

4.2.3 對於同時規定了SML[或SML(T)]和QM 的同一(組)物質,當該(組)物質有相應遷移量檢驗方法時,應符合SML[或SML(T)]的規定;當沒有遷移量檢驗方法時,可採用QM 或殘留量篩查遷移量驗證其合規性。

4.2.2 複合材料及製品、組合材料及製品、塗層產品的各類材質材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各類材料有相同項目的限量時,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整體應符合相應限量的權重和值。當無法計算權重和值時,取該項目的最小限量值。

4.2.4 複合材料及製品、組合材料及製品、塗層製品以及本標準4.1.3 所述共混材料及製品中的各類材質材料應分別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各類材質材料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中規定的最大使用量、最大殘留量和殘留物指標僅適用於該類材質材料。各類材料有相同專案的遷移限量要求時,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整體應符合該項目的最小限量值。

5.符合性原則
5.1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5.2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添加劑的用應符合GB9685的相關公告的規定。
5.3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應符合相產品的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的規定。

4 符合性原則
4.1 原料要求
4.1.1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中樹脂、基礎原料的使用應符合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 9685 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4.1.2 我國允許使用的食品原料也可用於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的生產,相關原料應符合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或)相關公告的規定。
4.1.3 我國允許使用的塑膠、橡膠、矽橡膠、塗料、黏合劑、油墨等聚合物高分子材料在不發生化學反應的前提下可共混使用。
4.1.4 未列入相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公告的物質可用於有效阻隔層外側的食品接觸材料及
製品的生產;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企業應對該類物質進行安全性評估和控制,使其特定遷移量不超過0.01 mg/kg,保證終產品符合本標準3.1 和3.2 條款的規定。致癌、致畸、致突變物質及納米物質不適用於以上原則。

8.產品信息
8.1產品標識信息應清晰、真實,不得誤導使用者。
8.2產品應提供充分的產品信息,包括標簽、說明書等標識內容和產品合格證明,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進行安全性評估。

7 產品資訊
7.1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應有產品資訊,包括標籤和符合性聲明。產品資訊應真實、準確、充分,以保證有足夠信息對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進行安全性評估和使用。

8.3標識內容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對相關法規及標準的符合性聲明,生產者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適用時)等內容。
8.4符合性聲明應包括遵𢕀的法規和標準,有限制性要求的物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和總遷移量合規性情況(僅成型品)等
8.5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 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誌(具體見附錄A),有明確食品接觸用途的產品(如筷子、炒鍋等)除外。有特殊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項、用途、使用環、使用溫度等。對於相關標準明確規定的使用條件或超出使用條件將產生較高食品安全風險的產品,應以特殊或醒目的方式說明其使用條件,以便使用者能夠安全、正確地對產品進處理、展示、𫎓存和使用。
8.6上述標識內容應優先標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標簽應位於產品最小銷售包裝的醒目處。當由於技術原因無法將信息全部顯示在產品或產品標簽上時,可顯示在產品說明書或隨附文件中。

7.2 標籤標識
7.2.1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應有標籤標識,產品標籤標識應符合法律法規、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要求。
7.2.2 產品標籤標識應清晰、醒目、持久、易於辨認。
7.2.3 產品標籤標識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生產日期,生產者和經銷者(如有)的名稱、地址和聯繫方式,遵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使用注意事項等內容。
7.2.3.1 產品名稱應反映產品的真實屬性。當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公告中已經規定或使用了某產品名稱時,應選用其中一個名稱作為產品名稱;無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相關公告規定或使用的名稱時,應使用不易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名稱。
7.2.3.2 材質應包括所用材料大類名稱(如塑膠、金屬等)和通用類別名(如有),涉及多層或多個部件的應分別標示。相應產品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7.2.3.3 使用注意事項應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相關公告中明確規定的原料或產品的限制使用要求,如限制使用人群、使用溫度、使用時間、使用次數等資訊;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的產品,還應標示安全使用期限。
7.2.4 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終產品除應符合上述要求外,還應注明“食品接觸用”或“食品包裝用”或類似用語,或加印、加貼調羹筷子標誌(具體見附錄A)。
7.2.5 標籤標識應位於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醒目處。

7.3 符合性聲明
7.3.1 生產者和經銷者應提供符合性聲明(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產品除外),以說明產品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及相關公告的符合性情況。
7.3.2 符合性聲明應包括產品名稱、材質、遵循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代號和順序號、有限制性要求的原料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
7.3.2.1 有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名單及其限制性要求包括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和公告中列明的有使用量、特定遷移量、特定遷移總量、殘留量以及其他限制性要求的物質及其限制性要求,也包括非有意添加物等需下游進一步進行安全性評估和管控的物質名單及限制性要求。
7.3.2.2 當因監管或安全性評估需要時,符合性聲明還應包括所用原料的中文名稱和CAS號(如有)。
7.3.3 當產品原料、成分、生產工藝等可能影響產品安全性的因素發生變化時,食品接觸材料及製品生產商應及時更新符合性聲明。

 

修正條文重點整理:
1.引入了完全阻隔層的概念和要求。
2.對於特定物質、材料的原料要求和限量要求做出了修訂。
3.對產品標誌標識和符合性聲明列出了具體要求。

 

引用資料來源:
1. China – Proposed new edition standard GB 4806.1 on general food contact materials and articles
2. New Edition of GB 4806.1_Draf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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