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112年1月11日發布)
- 修正法源依據名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 修正有關塑膠容器不得回收使用之管理規定文字,強化適用範圍之敘述。(修正條文第二條)
- 針對各類材質之試驗項目規定,移列改以附表呈現,並增訂金屬合金材質之材質試驗及溶出試驗項目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衛生福利部112年1月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本次主要修正內容為增訂金屬合金類食品容器具之材質及溶出試驗標準,並酌修現行標準第二條之文字敘述。本案已歷經60日之評論期,踐行預告程序,即自公告發布日起實施,發布日後於市面流通之產品,應符合新訂標準。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修正說明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明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一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
修正本標準適用法源名稱。 |
第二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後,再重複包裝食品販賣。 |
第二條 塑膠製食品容器及包裝不得回收使用。 |
本條文原即禁止塑膠製食品容器具回收清洗後,作為新包材再重新包裝為新的食品販售,本次修正僅為酌修敘述,並未變更管理範圍。 |
第四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四種塑化劑。 |
第四條 專供三歲以下嬰幼兒使用之食品器具及容器,不得添加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DNOP)、鄰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及鄰苯二甲酸丁苯甲酯(BBP)等四種塑化劑。 |
刪除文字敘述 “等” |
第六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
第六條 食品器具、容器、包裝應符合下列試驗標準: |
修正第一款至第三款文字,並刪除表格,改以附表一至附表三之方式規範。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七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本案為全案修正,施行日期之規範應以新訂法規方式辦理,爰酌修文字,明定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引用資料來源:
衛生福利部 (112年1月11日)。發布修正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新聞。
https://www.mohw.gov.tw/cp-16-73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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