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欧盟新电池法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 <质者见质>
背景
电能是一种清洁能源,电池是存储可再生电力、实现可循环经济的有效方式。未来几年电池的需求将迎来迅猛增长,预计到2030年全球电池需求将增长14倍。电池需求的快速增长,导致原材料需求等量增长。而原材料中的汞、镉、钴、锂、镍、锰等元素,不仅损害人体健康,也给环境造成极大危害。
如何控制电池增长带来的负面影响?2020年12月10日欧盟发布了新电池法的提议草案,拟废除欧盟现行电池指令(2006/66/EC),以确保投放欧盟市场的电池在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可持续性、高性能和安全性。新电池法规要求对电池中使用的物质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更新了相关有害物质的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并要求委员会在发现电池中使用或存在的物质对人体或环境有害时,通过授权法案新增限制物质。新电池法草案同时更新标签规范,要求在标签中增加对危险物质和安全风险的说明。
有毒有害物质管控要求
新电池法规仍保持欧盟现行电池指令中对电池中汞和镉的限制,但对限制条件和豁免条件进行了更新,并引入新的有毒有害物质限制要求,具体如下:
物质或物质组的名称 |
限制条件 |
汞 CAS号:7439-97-6 EC号:231-30%-7及其化合物 |
1. 电池,无论是否与电器结合,按重量计汞含量不得超过0.0005%(以汞金属表示)。 |
2. 指令2000/53/EC适用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其均质材料中汞(以汞金属表示)的重量不得超过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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镉 CAS号:7440-43-9 EC号:231-152-8及其化合物 |
1. 便携式电池,无论是否并入电器,按重量计镉含量不得超过0.002%(以镉金属表示)。 |
2. 第1点中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以下用途的便携式电池: (a) 应急和报警系统,包括应急照明; (b)医疗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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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指令2000/53/EC适用的车辆中使用的电池在均质材料中的镉含量(以镉金属表示)不得超过0.01%(按重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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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3点中规定的限制不适用于根据指令2000/53/EC附录II享受豁免的车辆。 |
标签和信息要求
新电池法规更新了标签和信息要求,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应在电池上附有含电池基本信息的标签,包括制造商信息、电池类型、化学组成、除铅、镉、汞以外的其他有害物质,关键原材料等八项内容。所有电池都需要标注分开收集标志(十字划叉的带轮垃圾桶标志),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需在垃圾桶下面标注对应超标元素的符号。另外还需要标注电池容量。
电池废弃物管理要求
在废旧电池的处理上,填埋、焚烧、堆肥以及不完善的再利用方法均有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对环境造成危害。在瑞士有专门处理废旧电池的工厂采用“热处理”方法,将旧电池磨碎后进行炉内加热等一系列操作;德国相关企业则采用“湿处理”借助离子树脂从电解质溶液中提取各种金属以及“真空热处理法”处理废旧电池。相较而言,国内对废旧电池的处理方法还未完善,需要进一步研发成熟的废电池处理技术。
具体而言,废旧动力电池在应对环境污染方面,目前电动汽车企业一般采用循环回收利用和延长电池使用寿命两种方法。特斯拉在2019年全球回收废旧电池金属达1430吨,做到了100%回收。而其电池组寿命的设计超过了车辆的使用年限,车辆在跑15-20万公里时,电池的平均退化程度不到15%。因此从商业和环保两个角度出发,未来对电池使用寿命和续航里程的提升是车企和用户的共同目标。做到这两点也可以减少废旧电池对环境的污染。
结语
总之,电池供应商在生产电池时,应限制在电池中使用有害物质,达到投放欧盟市场电池的产品要求。同时,也应重点关注减少减少废物中此类物质的存在,可以通过适当收集和回收便携式电池来解决,在新电池法规中对电池收集率也有单独修订要求。
此外,企业应建立废弃物管理机制,提高管理水平,以确保二次原材料市场运作良好,同时防止和减少电池生产和使用过程,以及电池寿命结束时的处理,包括回收利用等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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