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者见质】2016/1628/EU小型机械用发动机排放出口新规来袭!



2017年12月6日 | 交通运输

2016年12月20日-23日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小汽油机分会2016年年会在吉林长春举行。 受天津内燃机研究所邀请,德国莱茵TÜV集团交通服务部(以下简称:TÜV莱茵)项目工程师李彬和销售经理鞠明参加了此次会议,工程师李彬以最新颁布的非道路排放法规2016/1628/EU解析为题,对实施日期、发动机分类、测试循环、排放限值、过渡条款等进行了详尽的介绍:

2016/1628/EU实施日期

2016年9月14日颁布

2016年10月6日生效

2017年1月1日施行

2016/1628/EU 对非道路发动机进行全新的分类

1. 与新法规相比增加了压燃式内燃机的功率段-(<19kW&>560kW) ,扩大了点燃式发动机的功率段(>19kW)

2. 增加了雪地机车、全地形车、多用途越野车及发电机组用发动机

3. 增加气体燃料发动机

 

新增测试循环

相对于97/68/EC, 2016/1628/EU增加了三个测试循环:C2 & H & LSI- NRTC

 

排放限值要求

1. 增加了颗粒物数量和质量的限值要求

2. 排放限值进一步降低,采用了对限值要求更高的US EPA标准

 

过渡条款

1. 发动机在2016年10月5日前没有包括在97/68/EC的范围内,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继续投放在市场,直到过渡条款规定的市场投放日期。

2. 过渡发动机及安装有或即将安装它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可以在过渡日期投放市场,此机械需在在过渡期开始后的18个月内生产。过渡发动机投放市场从五阶段投放市场强制日期不得超过24个月。

3. 对于NRE, 成员国可以将过渡期和18个月过渡期延长12个月,且此OEM的非道路机械年生产量不得超过100套(同一自然法人名下的所有OEM统称为一个OEM)。过渡发动机投放市场从五阶段投放市场强制日期不得超过36个月。

4. 对于在移动起重机使用的NRE类发动机,过渡期和18个月的非道路机械过渡期均被延长12个月。过渡发动机投放市场不得超过36个月(从五阶段投放市场强制日期)。

5. 对于应用于除雪机且功率<19kW的NRS类发动机, 过渡期和18个月的非道路机械过渡期可被延长24个月。过渡发动机投放市场从五阶段投放市场强制日期开始不得超过48个月。

从全球通机市场来看,每年通机需求量估算超过6,000 万台,主要市场是欧洲、北美等发达地区,其消费量占全球市场的50%。开拓好海外市场对于通机厂商至关重要。TÜV莱茵交通服务部对欧盟通机排放法规有10余年丰富经验积累,与天津内燃机研究所、江苏大学等国家重点实验室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根据客户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e13、e4等欧盟认证服务,TÜV莱茵在青岛、上海、广州、重庆等地的服务团队致力为通机厂商、销售商、通机配套产品制造商提供高效、优质的本地化服务,助力您的产品顺利走向国际市场。